第B2版:监管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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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6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判处销售无证进口牛肉黑心商户

 

本报讯 赵永恒 记者黄官国 发自上海 近日,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涉案的1.6吨标注为红标、蓝标、黑标的进口牛肉,经鉴定均含有莱克多巴胺。法院对被告人董某、黄某、张某分别做出不同的刑期和罚金判处。

董某在上海铜川路市场经营进口牛肉生意,租赁了上海潮州路某仓库用于存放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牛肉并对外销售牟利。黄某、张某均为董某工作,分别负责送货及记账。

去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普陀区曹杨某小区内,将董某、黄某、张某三人抓获并查获账簿、送货单。同日,又在董某租赁的潮州路某仓库内查获大量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牛肉。经上海市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批被查获的牛肉中检验出莱克多巴胺成分,标识为蓝标86E、黑标86K、蓝标245C、红标245C、黑标245C、黑标267共计1669.95公斤。

据悉,莱克多巴胺是瘦肉精的一种,在大量食用含有莱克多巴胺残留的肉类时,会引发恶心、头晕、肌肉颤抖等中毒症状,严重时会损害生殖系统。自2011年12月5日起,严禁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庭审过程中,3名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现有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均可以相互印证,证明3名被告人明知牛肉食品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仍予以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黄某、张某销售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的牛肉,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董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黄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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