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加强微量配料用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某些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仅为0.01g/kg,批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总量也是很微量的,如果不正确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就有可能因称量失准而导致食品添加剂含量超标的风险。
如某乳制品生产企业配料间用于食品添加剂配料称量的电子计重秤,其铭牌标示:制造日期20220815,执行标准GB/T 7722—2005,准确度等级3级,最大称量Max=3kg,最小称量Min=20g,检定分度值e=1g,实际分度值d=0.1g(图1),日常生产中用于食品添加剂配料称量。
该秤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制造日期20220815,执行标准GB/T 7722—2005,而网上公开的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GB/T 7722—2020《电子台案秤》(代替GB/T 7722—2005)实施日期为20210601,且新标准相对于旧标准很多要求也发生了变化,从这个细节即可察觉该秤不是一个很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
二是该秤铭牌标示:检定分度值e=1g,实际分度值d=0.1g,而根据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图2)5.2条规定:秤不允许配备辅助指示装置,秤的检定分度值与实际分度值相等,即e=d。
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作为计量检定规程,是为评定计量器具特性,规定计量性能、法制计量控制要求、检定条件和检定方法以及检定周期等内容,并对计量器具作出合格与否判定的计量技术法规,具有法律效力,是强制性的。该规程对检定分度值作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除了原规程规定的“e=d”以外,还规定了秤不允许配备辅助指示装置,因为只有在有辅助装置的衡器上才允许d≤e≤10d,这与国际建议R76相一致,只有1级和2级的衡器才可以配备辅助指示装置。显然,该秤实际分度值的设置,不符合现行有效的计量技术法规规定。
三是计量技术机构出具计量检验证书应严谨。同样是上述的这台秤,某计量技术机构出具了符合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规定的准确度等级为3级要求的检定证书,而且还在检定证书中明确写着“e=d=1g”(图3)。事实上,这台秤明显不符合现行有效的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规定的准确度等级为3级的数字指示秤要求。
四是正确选购和使用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选择原则主要有两个:保证测量的精确度,即满足测量的精度要求;以及争取测量的经济性,即尽力降低生产成本。称重计量器具最大称量值宜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现场检查该企业称量的某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总量为128g,如该称量是其常用称量的话,显然远远小于最大称量值Max=3kg,建议可选购、使用更合适的计量器具,以更好地保证称量准确。
应注重加强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比对。2021年7—9月,某肉制品企业生产的酱卤肉制品在全国各地食品监督抽检中被接连通报出现4个不同批次的酱卤肉制品不合格情况,不合格指标均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超标(表1)。对此,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在依法立案查处的同时,开展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分析。经排查,问题主要出在计量器具失准上。
一是根据企业提供的不同日期产品配料记录(表2),该企业使用了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双乙酸钠3种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经计算,3种防腐剂的使用符合“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的规定(表3)。
二是该企业将配料使用的称量食品添加剂的电子天平(图5),送相关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比对,校准前比对结果是,总量值分别为105.0g、605.0g的标准砝码,在该电子天平称量,分别仅为95.0g、547.9g。校准前比对结果表明,该配料用计量器具严重失准。
三是根据校准前比对结果表,160g的标准砝码,在该天平上的显示值仅为144.8g,误差为15.2g。由此可以大致推演为称量80g的防腐剂,在该天平上实际显示为72.4g,在该天平上实际显示80.0g的防腐剂,实际重量也可能达到87g。而从4次监督抽检防腐剂含量高低不一的情况来看,该企业肉制品不合格应该还有粗大误差等其他原因。但计量器具失准致使称量不准确,肯定是导致该企业肉制品抽检不合格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化验室、配料室等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都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是不需要检定和校准,而应由企业根据使用实际,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通过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实现计量准确可靠。该企业肉制品出现4次抽检不合格,最大的教训在于没有计量法制意识,长期没有开展非强检计量器具的定期量值溯源工作,最终产品接连监督抽检不合格,并为此付出很大代价。
(管玉芳 江苏省宿迁市计量测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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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